我县《关于延期执行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2号)即将到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了延期执行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0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546-5685167,邮箱:ljxfgj@dy.shandong.cn) 附件1: 文字解读 利发改〔2024〕 77号 关于延期执行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doc 附件2:延期执行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1日
关于延期执行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 鉴于《关于延期执行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2号)将于2024年11月14日到期,经研究,决定自2024-2025年供热季开始,延期执行有关供热价格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居民供热价格 居民住宅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的,为21元/平方米(未安装供热设施的地下室、车库、阁楼不收取供热费用)。 居民住宅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 两部制热价的计算方式为: 供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户使用热量 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6.3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35元/千瓦时。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 非居民供热终端销售价格按照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算的,为32元/平方米。 经过供热计量设施改造,且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非居民建筑,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计算方式与居民供热的两部制热价相同。其中,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即9.6元/平方米执行;计量热价为0.206元/千瓦时。 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因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二、供热时间 供热时间原则上从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具体时间由供热单位根据天气变化情况经县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适时调整,但每个供热期的供热天数不少于120天。 三、供热质量 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须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 城市供热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政策,做好供热价格的宣传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城市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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