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1号)即将到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了继续执行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9月29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546-5685167,邮箱:ljxfgj@dy.shandong.cn) 附件1:关于继续执行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附件2: 文字解读 利发改〔2024〕 75号 关于继续执行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doc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 关于继续执行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利津县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市鲁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滨南分公司,有关部门、单位: 鉴于我县《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1号)的文件于2024年9月30日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一)阶梯水量及水价设置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2.9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3.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6.35元/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4.6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桑拿等)价格为8.7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水资源税均为0.4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40元/立方米。 四、配套政策 (一)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到户水价为1.70元/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05元/立方米。 (三)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05元/立方米。对此类居民住宅小区,供水单位按2.95元/立方米供给居民管理单位,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按3.05元/立方米供给终端居民用户,其中0.10元/立方米的供水差价用以弥补小区管理单位设施维护、用水损耗、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等费用支出。 (四)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提高直接抄表到户率。要有效做好用水信息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关于调整我县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利津县城区供水价格表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
附件 利津县城区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阶梯分类 |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 水价 | 居民生活用水 | 执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 | 第一阶梯 | 0-144(含) | 1.70 | 0.40 | 0.85 | 2.95 | 第二阶梯 | 144-288(含) | 2.55 | 0.40 | 0.85 | 3.80 | 第三阶梯 | 288以上 | 5.10 | 0.40 | 0.85 | 6.35 |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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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0.40 | 0.85 | 3.05 |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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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0.40 | 0.85 | 3.05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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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 | 0.40 | 1.40 | 4.60 | 特种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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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0 | 0.40 | 1.40 | 8.70 | 备注 |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 二、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洗车、洗浴、桑拿等。 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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