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52200451309XQ/2026-534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组配分类: 食安课堂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6-07-15
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7-15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利津县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一、肉及肉制品领域

1、利津县某某某家常菜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案

2026年5月11日,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津县某某某家常菜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1名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正在对猪肉进行加工,不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10日,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2、利津县某某某烤鱼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案

2026年5月11日,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津县某某某烤鱼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2名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正在对牛肉及猪肉进行制作。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10日,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3、利津县某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案

2026年4月20日,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对外卖平台销量较高餐饮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正在制作猪肉水饺。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6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保健类食品领域

1、利津县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2026年4月20日,我局收到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东营市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经营的网店涉嫌侵权"霞浦海带”。我局执法人员对京东平台当事人店铺进行核查,显示:“海带头干货福建霞浦特级厚海带根特厚非特级海带梗新货非海带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三、网络餐饮领域

1、利津县某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6年4月,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出工作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反食品浪费标识或其他相关提醒。经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利津县某某小吃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5月,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发现开封使用中的白桃乌龙饮料浓浆已经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