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145Y/2025-500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5-28 |
一、 背景环境
依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县常住人口为238189人,60岁及以上人口为63881人,占26.82%,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49275人,占20.69%,已接近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具有旺盛的医疗服务需求。我县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主要领导多次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指示,养老服务作为重要民生议题,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二、申请条件及依据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投资审批流程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四、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及咨询电话:
利津县民政局 地址:利津县利一路153号;联系电话:0546-51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