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K21505011R-A/2025-003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利政发 |
| 文件编号: | 利政发〔20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类型: | 其他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失效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切实提高交通运输领域管理水平,结合全县工作实际,根据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鲁编办发〔2022〕13号)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动态调整机制,对省政府已授权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的,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第19—6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县非法营运车辆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及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利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至利津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非法营运车辆行政处罚权职能调整明细
利津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非法营运车辆行政处罚权职能调整明细
一、行政处罚权
第一条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第二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