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5224934496654/2025-538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强制免疫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11-22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深化改革,落实畜禽养殖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东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5年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即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简称“自购自免”)、免疫合格后自愿申请财政补助。规模养殖场之外具备“自购自免”条件的养殖场(户)原则上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除遇紧急补免等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不得供给“自购自免”养殖场(户)。
暂不具备条件,无法实行“自购自免”的养殖户,继续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免疫注射服务,确保所有畜禽应免尽免。
二、补助条件
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财政补助的养殖场(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或第三方服务对所养畜禽完成规定强制免疫病种(含亚型)的免疫;
(二)使用“鲁牧云”系统或采用纸质报表、实物凭证等,如实规范填报免疫信息;
(三)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完成申请登记。
三、补助测算
(一)补助数量
原则上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饲养周期不超过1年的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其出栏量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补助周期内产地检疫数为准。盐窝商品羊按全年饲养量、免疫量中的最小数量予以补助。
(二)补助周期
原则上每半年审核补助一次,对于全进全出的养殖畜禽,可以按批次审核补助。
(三)补助限额
补助金额实行限额管理。畜禽单头(只)年度补助限额如下:
1.高致病性禽流感:种禽、蛋鸡等每羽不超过0.6元;商品肉鸭每羽不超过0.15元,其他商品肉禽每羽不超过0.09元;
2.口蹄疫:猪每头不超过1.6元;种牛、奶牛每头不超过4元,肉牛每头不超过2元;羊每只不超过1元;
3.小反刍兽疫:羊每只不超过0.4元;
4.布鲁氏菌病:牛每头不超过1.5元;羊每只不超过0.3元。
根据“先打后补”资金量,封顶大型养殖企业(集团企业)年度补助资金,确保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需求,各畜禽年度补助标准不得突破限额要求。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和养殖户网格化管理,通过组织培训,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养殖场(户)。要将规模养殖场和“自购自免”养殖场(户)按年度分门别类作好“先打后补”补助档案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养殖畜禽种类、养殖数量、申请补助金额、实际补助金额、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抽检结果等。
(二)登记注册。各防控所要指导养殖场(户)及时通过“鲁牧云”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签署“自购自免”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对于系统操作确有困难的养殖场(户),可以线下提供相关材料,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由所在乡镇(街道)防控所组织动物防疫人员代为操作。
(三)实施免疫。“自购自免”养殖场(户)自主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当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免疫过程中,通过“鲁牧云”系统扫描疫苗二维码,录入免疫畜禽数量,生成免疫档案。扫描二维码有困难的,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由所在乡镇(街道)防控所组织动物防疫人员代为操作,建立免疫档案。
(四)补助申请。在2025年10月31日前,“自购自免”养殖场(户)通过系统提交补助申请,当期申请补助资金3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提交不少于15个样本的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免疫过程中,未通过“鲁牧云”系统扫描录入疫苗二维码的,不予补贴。“自购自免”养殖场(户)当年未自行申领补助资金的,视为知情政策自愿放弃申领。
(五)补助审核。乡镇(街道)防控所在养殖场(户)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结合其免疫档案完成初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乡镇初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汇总生成当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汇总测算表》(附件2),并根据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实际补助金额。补助情况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需在县级政府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财政部门根据防疫资金结余情况适时拨付,按程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养殖场(户)。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拖欠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补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推进实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规范申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随机抽查核实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财政部门负责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需求的审核,以及强制免疫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力推进“先打后补”改革,切实提高补助申报率。
(二)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养殖场(户)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质量,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测、监督、检查,有条件的还要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估,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对不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不按程序申请补助资金或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
(三)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内“自购自免”养殖场(户)总数20%的比例组织随机抽检,确保5年内全覆盖抽检一次,每场(户)抽检3个样品数量,抽检范围涵盖“先打后补”的所有病种。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户)要责令及时补免,并不予补助。
(四)优化补助流程。加强“鲁牧云”信息平台管理,推荐畜禽饲养、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等信息互联共享,建立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的“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发放机制。对生猪等重要稳产保供畜种按照规模养殖场出栏检疫数据直接给予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及程序,杜绝在条件设置上层层加码,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深入推进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县财政部门要将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先打后补”补助以及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户疫苗采购、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等费用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免疫工作需要。
(三)保障疫苗供应。认真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保障强制免疫疫苗市场供应。据实科学测算兜底服务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种类及数量,报市级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四)发展社会化服务。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等基层和社会力量,指导创办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先打后补”免疫接种工作。允许以合作社、村集体、养殖集团、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等方式统一申请“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3.
利津县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汇总表.doc
利津县现代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 利津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