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09XQ/2024-453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投诉举报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2-26 |
一、事项名称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二、服务对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设定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投诉举报人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等详细信息。
六、基本流程
(一)投诉举报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审核后办理。
七、办理方式
1、现场受理: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
2、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电话:0546-5620056
3、网络申诉举报受理:消费者可以通过12345、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