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145Y/2024-478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申报指南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27 |
一、事项名称
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
二、办理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 23 号);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鲁民〔2018〕85 号);东营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印发<东营市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暂行办法> 的通知》(东民〔2024〕1号)
三、申请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家庭和人员,居住在我市且持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家庭、非户籍人员,急难事项发生在我市的其他流动人员。根据致困原因,分紧急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
(一)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 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
困难的
(二)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须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3.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核对材料;
4.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残疾康复(单据)。
个人自负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经临时救助或“一事一议” 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符合《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的,由乡镇(街道)向市、县(区)专项基金申请救助。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夏季8:30-11:30,14:00-18:00;冬季8:30-11:30,13:30-17:30
八、咨询电话
利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0546-7306190
利津街道民政办:0546-5621029
凤凰城街道民政办:0546-5625226
北宋镇民政办:0546-5678811
明集乡民政办:0546-5028708
盐窝镇民政办:0546-5325518
陈庄镇民政办:0546-5651478
汀罗镇民政办:0546-5056012
刁口乡民政办:0546-6085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