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145Y/2024-426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救助标准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30 |
2025年利津县参照《东营市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暂行办法(临时救助)标准》继续执行。
(一)紧急型临时救助标准。
1.对于符合紧急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情形,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
2.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一次审批、按月救助” 的方式给予救助,人均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多重医疗保障(含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由乡镇(街道)分段分档给予救助,原则上人均给予3-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人均给予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本着有利于困难群众救助的原则,经乡镇(街道)救助后,个人自负合理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救急难”专项基金按比例进行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总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2.对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经医疗保障(含商业保险)报销和临时救助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4万元的,由乡镇(街 道)报县区民政部门,启动“一事一议”程序,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提高救助额度。自负合规费用在4-10 万元的,按25% 的比例实施救助;自负合规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实施救助。由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困难群众经临时救助或“一事一议”救助后仍有困难的, 由县区民政部门按《东营市“救急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进行救助,同一家庭专项基金救助额度累计一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救助资金由市和县区“救急难”专项基金按比例负担。
4.探索购买商业保险、发动社会力量等方式参与救助,确保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