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145Y/2023-012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救助标准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11 |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①对于符合紧急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情形,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
②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采取“一次审批、分批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人均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县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①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费用,扣除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给予救助,原则上人均给予3-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人均给予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具体救助金额由评议小组研究确定,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②对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费用,扣除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医疗、临时等救助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5万元的,经镇(街道)集体研究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启动“一事一议”程序,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提高救助额度。自负合规费用在5-10万元的,按25%的比例实施救助;自负合规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实施救助。由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困难群众经“一事一议”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县民政局转介到慈善总会,由慈善总会按《利津县慈善总会“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办法(试行)》等进行救助。慈善救助同一家庭救助额度累计一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救助资金由市、县慈善总会按比例承担。
④经各类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仍然较重的,由慈善组织通过探索购买商业保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进行救助,确保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