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0068/2023-0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文件编号: | 利发改〔2023〕22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10 |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类型: | 综合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LJDR-2023-0030002 | 失效日期: | 2026-04-10 |
各物业服务企业:
鉴于我县《关于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位服务费及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继续执行的通知》(利发改〔2019〕101号)的文件已到期。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继续执行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位服务费及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津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

二、利津县普通住宅停车位服务费、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
三、前期物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相应星级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招标确定;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达不到星级标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经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电梯运行电费、日常维护保养、相关检测等运行费用。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从一楼起步运行的电梯,起始层住户可减收0.10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位服务费、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最终收取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得在指导标准以外加收或分摊其它费用。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0日。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利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利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位服务费及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继续执行的通知.doc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利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位服务费及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继续执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