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0068/2023-438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发展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03-10 |
日前,县发展改革局印发《关于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位服务费及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继续执行的通知》(利发改〔2023〕22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原因
鉴于我县《关于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位服务费及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继续执行的通知》(利发改〔2019〕101号)的文件已到期,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决定继续执行我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位服务费及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
二、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文。
三、收费标准
(一)利津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
元/平方米·月
等级 | (多层)不带电梯 | (高层)带电梯 | 浮动幅度 | ||||||||
一 星 级 | 二 星 级 | 三 星 级 | 四 星 级 | 五 星 级 | 一 星 级 | 二 星 级 | 三 星 级 | 四 星 级 | 五 星 级 | ||
标准 | 0.35 | 0.50 | 0.70 | 1.00 | 1.30 | 0.75 | 0.90 | 1.10 | 1.40 | 1.80 | ±10% |
(二)利津县普通住宅停车位服务费、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
元/车位·月
停车位服务费 | 停车位租赁费 | 浮动幅度 | ||
室外停车位 | 室内停车位 | 室外停车位 | 室内停车位 | |
10 | 30 | 100 | 180 | ±10% |
(三)前期物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相应星级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招标确定;老旧小区物业服务达不到星级标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经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已包含电梯运行电费、日常维护保养、相关检测等运行费用。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从一楼起步运行的电梯,起始层住户可减收0.10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
(五)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位服务费、停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最终收取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一律不得在指导标准以外加收或分摊其它费用。
联系单位: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科室:区域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左文倩
联系人:0546—568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