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22K21505011R-A/2023-01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利政办发〔2023〕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2-09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类型: | 综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LJDR–2023–0020001 | 失效日期: | 2025-11-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利津县政府投资全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津县政府投资全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全部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及其他作为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农业农村项目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五)重大科技进步项目
(六)社会管理项目
(七)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等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标方案核准、投资概算审批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财政预算,项目的预算评审、资金审核与拨付、欠款清理等监督管理,以及项目资金的筹集、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决)算资金审批、资金支付工作。
县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实行审计监督。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县住房城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关事务、农业农
村、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相关制度,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并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协助县长分管财政、审计的副县长、项目主管副县长为副召集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行政审批、项目责任单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县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谋划论证、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初期工作,经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县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重大项目提请县人大审议。
第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下达,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安排新开工计划。确需下达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经计划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投资计划下达的项目投资总额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办理的情形除外);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当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从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投资概算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根据县政府决策意见向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报申请,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时,一般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评估评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县财政预算。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或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二)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简化报批范围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四)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批准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概算批复等文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评审及核定工作。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招标的控制价。
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法律或者国务院、省、市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要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周期管理,报建事项办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要整合和完善现行政府投资项目各审批事项,加快推行“并联办理、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非因法定情形,非经法定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违反该原则。
第四十一条 立项阶段加强工程造价控制,项目单位应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客观、科学、全面地编制工程估算,确保估算投资可以发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立项阶段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凡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除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项目外,估算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首先进行项目事前绩效自评,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组织对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可视情况需要组织第三方咨询机构、相关部门、专家及公众参与,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来源及其使用经济性、效益性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县财政安排资金以及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设计阶段进行工程限额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概算总投资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必须充分做好项目勘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初步设计,必要时应请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向其咨询,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大中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投资总额(即概算总投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且已落实资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为有效。
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投标等工作。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等费用总和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财政安排和拨付资金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突破。
第四十四条 施工阶段严格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价必须控制在批准的预算之内。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按中标价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承包合同价及合同价的调整必须控制在概(预)算内。杜绝不负责任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边干边变、先干后算、先干后批”的现象。要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建立分级审批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制度。对单项变更工程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或工程变更累计增加支出金额超出合同总金额10%或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项目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县长审批,特别重大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一般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情况考察报告,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进行变更。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为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方案设计、成本控制、建设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的规模、投资应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不同类型的项目单位根据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应承担一定的资金筹措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可申请增加政府投资的情形。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除因设备、原材料价格、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或者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而变更设计,导致工程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或者提高建设标准的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即概算总投资)。因以上原因确需增加概算投资的,须按相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超概算小于10%(不含10%),5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和调整方案,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项目和分管财政副县长、县长同意;超过概算投资10%(含10%)或增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七条 不属于规定可申请增加政府投资的情形而增加投资的,或者不履行增加投资报批程序的,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县财政部门一律不受理投资评审和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对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指标下达和计划批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是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用款计划。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县财政局下达用款计划。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评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实行申请、审查制度,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拨或缓拨项目资金,待整改达到拨款条件时,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未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的;
(二)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的;
(三)未按实际进度及合同约定申请资金的;
(四)擅自变更建设内容造成投资增加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或使用工程资金的;
(六)项目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定期对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进行督导,并与项目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实施全过程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管理(含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征地拆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信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程现场签证是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由建设、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相关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适用如下范围:
(一)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三)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索赔补偿条款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四)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五)发包人要求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六)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批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第五十五条 签证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一)施工单位向监理和项目单位项目管理责任人提出签证申请,并填写《签证申报表》,由项目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单位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复验,填写《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计量签证单》,并经建设、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签字确认。
(二)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申报表》和四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现场计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计量签证单》交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作为结算依据(申报表、签证单统一制作)。
(三)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应提前申报,未进行四方查验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不能覆盖进入下道工序,否则,项目单位不予认可。
(四)所有签证应由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现场查验并签字才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填写签证单时,必须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要素完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签证单应按单项工程施工顺序进行数字编号,并且与其他技术签证分别编号,防止重复或遗漏;
(二)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单项工程名称相一致,涉及建筑群的应按单项工程栋号分别标注;
(三)签证依据和施工方法必须填写清楚。涉及人工、材料、机械定价的,进行市场考察,考察报告作为签证的依据。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注明规范编号及条款;
(四)具体工程部位。应详细说明变更项目在工程的准确位置,包括构件编号,标高、轴线,桩号等;
(五)数量及计量单位。数字计算无误,书写清晰,与实际情况相符合,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相符;
(六)签证人员签署的意见、签字和日期。签证人员要对签证的内容作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意见,不能只简单签上名字。项目单位的签字人应不少于两人,且一人为分管领导。日期必须是签署意见的具体年月日;
(七)其他要求。签证中应注明列入税前造价还是税后造价;工程量应有数量和计算式,必要时附图;加盖单位公章等。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分级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确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程序,并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项目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件中说明原因、区分责任。由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造成追加投资、延误工期等负面影响的设计变更,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向住建和其他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国家、省、市对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生态环保、能源节约、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相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项目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告,并报结决算单位审核。特殊情况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县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竣工决算超总概算的项目,应当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已根据前述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完成审批的,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的相关手续;经审核发现存在非常规设计变更或其他违规违法线索的,移交县审计局对该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超概算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结决算单位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30日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并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县财政局应当在3日内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县审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一般项目在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后实行监督审计。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和竣工决算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县审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情况等进行稽察。
第八章 项目移交管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使用单位、职能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移交。
第六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县政府提出项目移交申请,县政府批复后,依法组织涉及到的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人防、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提出整改建议。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或使用、项目施工单位相互配合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第六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履行质量保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或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完成后60日内(绿化工程在养护期满且竣工验收后)完成项目移交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财政性投资的;
(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者相关方违规操作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审批、监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令或者授意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专项债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利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利政办发〔2019〕8号)、《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通知》(利政办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利政办发〔2023〕1号关于印发利津县政府投资全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利政办发〔2023〕1号关于印发利津县政府投资全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