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1374/2023-428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经办流程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12-05 |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新招用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新招用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1年以上。
(四)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县行政区域,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女性四十周岁及以上,男性五十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随军随调家属;刑释解教人员。
二、补贴标准、期限
(一)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安置流程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到政务服务大厅人社服务窗口进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安置业务或者登录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进入“山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网上提交申请。
(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安置时,应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1),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有效资质证明。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系统。
四、补贴申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办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当年度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逾期不补。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领表。
业务咨询电话:568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