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522K21505011R-A/2023-42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利政发〔2023〕5号 成文日期: 2023-12-26
有效性: 废止 主题类型: 财政金融、审计
规范性文件编号: LJDR–2023–0010001 失效日期: 2025-02-06

利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九条措施的通知(利政发〔2023〕5号)-已废止
发布日期:2023-12-26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利津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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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九条措施


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提升企业规范经营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挖掘培育后备资源

1.充分挖掘后备资源。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重点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好的企业以及“专精特新”、高新技术和瞪羚企业,积极申请纳入县、市级后备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和经营业绩,将后备资源分为重点后备企业和一般后备企业,落实动态管理机制。

2. 积极培育后备资源。按照分类管理和梯次推进的原则,集中资源对重点后备企业实行重点培育。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加强对重点后备企业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依法依规保障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水资源、资金等要素,支持企业提升经营业绩,尽快达到上市挂牌要求,实现规范稳定经营。

二、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培训

3.加强上市培训。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理解。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通过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等单位沟通联系,根据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分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重点帮助企业解决“不愿上市、不会上市”的问题,切实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2次企业上市培训活动。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其中,企业完成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后,每家补助1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获证监会(交易所)受理后,每家再补助100万元;上市成功后,每家再补助3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300万元补助。

5.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并在当年进行直接融资的,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100万元补助。企业由基础层调入创新层并在当年进行直接融资的,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补助。

6.企业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在当年进行直接融资的,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补助。

四、优化企业上市环境

7.落实行政检查和处罚报备制度。各相关执法部门对县重点后备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需提前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向县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以帮扶指导为主,积极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对确需进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需提前向县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8.积极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完善企业上市问题化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开发区报告,县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立问题台账,销号解决;县级层面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报市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9.及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需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因上市工作需要,确需相关部门、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认定。

本政策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按照上述标准补足差额。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如遇特殊情况,按照“从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 利政发〔2023〕5号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九条措施的通知.pdf

            利政发〔2023〕5号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九条措施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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