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0068/2023-438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发展改革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10-18 |
2021年9月26日,县发展改革局印《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原因
我县《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利价字〔2016〕 13号)的文件于2021年7月31日已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此文件。
二、出台目的
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类价格,涉及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利益,出台价格文件,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提供依据。
三、对比分析
(一)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价格,保持到户综合价格不变。即: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2.9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3.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6.35元/立方米。
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05元/立方米。对此类居民住宅小区,供水单位按2.95元/立方米供给居民管理单位,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按3.05元/立方米供给终端居民用户,其中0.10元/立方米的供水差价用以弥补小区管理单位设施维护、用水损耗、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等费用支出。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综合价格上调。即: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4.40元/立方米调整为4.6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桑拿等)价格由8.50元/立方米调整为8.7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税保持不变,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上调。即: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水资源税均为0.4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元/立方米。
(四)其他事项
1、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到户水价为1.70元/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2、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05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四、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阶梯分类 |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 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执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 | 第一阶梯 | 0-144(含) | 1.70 | 0.40 | 0.85 | 2.95 |
第二阶梯 | 144-288(含) | 2.55 | 0.40 | 0.85 | 3.80 | ||
第三阶梯 | 288以上 | 5.10 | 0.40 | 0.85 | 6.35 | ||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 1.80 | 0.40 | 0.85 | 3.05 | |||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1.80 | 0.40 | 0.85 | 3.05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80 | 0.40 | 1.40 | 4.60 | |||
特种用水 | 6.90 | 0.40 | 1.40 | 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