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5220045130068/2023-438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发展改革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10-18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董立峰关于《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1号 )》的跟踪解读---文件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3-10-18 信息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来源:利津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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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6日,县发展改革局印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利发改202151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原因

我县《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利价字〔201613号)的文件于2021731日已到期,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此文件。

二、出台目的

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类价格,涉及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利益,出台价格文件,为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提供依据。

三、对比分析

(一)居民生活用水继续执行阶梯价格,保持到户综合价格不变。即: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2.95/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3.80/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6.35/立方米。

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05/立方米。对此类居民住宅小区,供水单位按2.95/立方米供给居民管理单位,居民小区管理单位按3.05/立方米供给终端居民用户,其中0.10/立方米的供水差价用以弥补小区管理单位设施维护、用水损耗、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等费用支出。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综合价格上调。即: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4.40/立方米调整为4.60/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桑拿等)价格由8.50/立方米调整为8.70/立方米。

(三)水资源税保持不变,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上调。即: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水资源税均为0.40/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由1.20/立方米调整为1.40元元/立方米。

(四)其他事项

     1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到户水价为1.70/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2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05/立方米。

3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四、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阶梯分类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基本水价

水资源

污水处理费

到户

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执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

第一阶梯

0-144(含)

1.70

0.40

0.85

2.95

第二阶梯

144-288(含)

2.55

0.40

0.85

3.80

第三阶梯

288以上

5.10

0.40

0.85

6.35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1.80

0.40

0.85

3.05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1.80

0.40

0.85

3.05

非居民生活用水



2.80

0.40

1.40

4.60

特种用水



6.90

0.40

1.40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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