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022X/2024-425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申报指南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16 |
一、住房保障范围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对象准入标准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利津县城镇户籍;
2.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和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以下;
3.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自有唯一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5.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截至申报之日,年满28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婚人员,也可以单独申请。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保障条件:
1.申请人持有利津县城镇户籍;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
3.截至申报之日,申请人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实际工作地在利津县城镇范围内;
4.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5.家庭成员在利津县辖区内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自有唯一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
6.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5年内累计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原申请人应在保障期限到期前3个月提出变更保障类别申请。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保障条件:
1.2021年1月1日以后,申请人在我市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且实际工作地在利津县城镇范围内;
2.申请人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持有利津县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4.家庭成员在利津县辖区内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5.申请人在利津县城镇范围内实际租住房屋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6.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利津县辖区内居住证;
2.截至申报之日,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实际工作地在利津县城镇范围内;
3.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4.家庭成员在利津县辖区内无自有产权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6.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内需在利津县城镇范围内实际租住房屋,并办理租赁备案。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租赁住房所在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一简称申请受理单位)。
(二)初审。申请受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查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受理单位将通过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托“东营市住房保障资格大数据审核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根据需要会同自然资源、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车辆、收入、公积金、纳税等相关情况进行联合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