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22K21505011R-A/2022-347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利政办发〔2022〕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类型: | 其他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LJDR–2022–0020001 | 失效日期: | 2024-04-30 |
文字解读:利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利津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新闻发布会:利津县召开《利津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图文解读:利津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利津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津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县直部门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政务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软件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以及其第三方服务、运维服务。
(一)基础设施是指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数据中心、安全防护等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
(二)软件系统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系统、专业系统。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是指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通用系统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系统是指县直部门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化系统。
(三)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指基于信息化系统开展的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各种辅助服务。
(四)第三方服务是指配套项目的咨询、规划、设计、监理、测评、安全、评价等服务。
(五)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撑(零星办公软硬件添置除外)。
属国家、省、市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县拨付财政资金做配套衔接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安全可靠”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立项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申报库、储备库和建设库三类,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进行申报、评审、立项、采购、建设、验收、评价等全周期管理。
第五条 数字强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大数据中心,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开展全周期管理和全口径备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和资金安排。
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档案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监管。
县委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直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预算编报、申请立项、建设和运维等相关工作。申请项目立项的县直部门单位是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建立数字强县和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调整、充实、优化专家队伍,高质量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论证、评估和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七条 集中申报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托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每年7月下旬集中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全年开放,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随时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所申报项目要符合数字强省、数字强市、数字强县及行业数字化建设相关政策文件。涉及多期建设的,应在首次申报方案时,明确分期建设计划,否则,原则上不批复后续同类项目(上级政策调整的除外)。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由牵头部门申报。
县直部门单位申报前,应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研讨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新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基础和平台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项目申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申报单位反馈审核结果信息,指导、协助项目申报单位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优化项目建设内容。
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项目申报库。
第八条 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每年8月上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根据数字利津发展实际、政务信息化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从申报库中选取项目,组成拟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清单,并通知计划清单中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三重一大”制度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方案需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第九条 集中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45日内,将项目建设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抽取专家(或选用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集中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网络信息安全性、预算合理性、资源整合共享、与相关规划及政策文件的符合性等。
县大数据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的信息化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条 会议研究。每年9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储备库起草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形成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年度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通过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将《利津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统一批复立项。通过立项的项目进入项目建设库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的,如土建部分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土建投资超过50万元,须将土建部分与信息化部分分别进行审批。其中,土建部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信息化部分按本办法审批和管理。
第十二条 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在本县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或非县级财政投资但涉及全县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有关资料、上级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立项或备案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对建设方案进行实质性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履行评审立项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须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密项目程序实施建设。
第十五条 对国家、省、市、县有明确要求,关系国计民生或涉及网络信息安全,但因错过时间而未纳入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的项目,可以补报,并需按本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办理。未经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
第三章 项目采购和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对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出具资金安排意见。对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财政资金评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项目采购价格一般不得高于评审核定金额。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文件、合同等材料扫描录入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九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县直部门需乡镇(街道)共同参与的项目,应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项目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配套衔接。需乡镇(街道)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变动金额未超出预算批复10%,建设目标不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原则上不多于1次。项目建设完成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利津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调整备案单》备案:
(一)根据上级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方案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密码管理等有关规定,编列安全等级保护费用,并列入项目预算、纳入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规定,将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接口开发作为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建设的内容之一同步实施,并将数据共享和交换的接口开发费用列入预算、纳入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单位应实施工程质量监理,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编列工程质量监理费用,并列入项目预算、纳入建设方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档案建设,形成完整规范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余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承建、监理等单位,依据项目评审立项意见、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项目合同书等,自行组织初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大数据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项目验收时,项目监理、项目建设单位等各方必须提供完整的验收文档。监理单位必须提供监理资质和项目监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项目建设总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开发测试报告、《数据资源共享确认书》等文档资料。
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验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上级要求及程序申请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扫描录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需及时将相关数据资源资产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各阶段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安排进行资金支付,资金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资金支付数额录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运维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发挥应有效益。项目运维期至少3年,运维期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和规定安排项目运维经费。
第五章 项目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依照国家、省、市、县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自评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安排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评价后,认为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通报。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效益。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涉密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县保密部门参与项目评审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利津经济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2018年8月30日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的《智慧利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利政办发〔2022〕4号关于印发利津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