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2004513145Y/2022-352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申报指南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2-02-22 |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东营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民〔2021〕58号)
二、低保认定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交身份证,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认。经经济状况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向街道提交材料。镇街在村居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拟审批结果由街镇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低保办理程序进行审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