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22K21505011R-A/2020-329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利政办发〔2020〕6号 | 成文日期: | 2020-06-10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类型: | 综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LJDR–2020–0020003 | 失效日期: | 2022-07-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利津县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利津县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债券项目的储备、申报、建设、资产和资金等管理工作,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高专项债券使用效益,严控专项债券风险,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项目是指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申报,并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为发行人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前准备工作,以及在债券存续期内的建 设、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等活动和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拟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筛选、储备及对上申报工作,负责已批复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拟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对上申报工作,负责下达专项债券资金的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 位(含各乡镇街道、利津经济开发区、相关实施主体)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具体实施,配合完成债券存续期内项目涉及的其他工 作。
第四条 专项债券项目适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实行政府债券资金“借、用、管、还”全过程、闭环式管理,对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不同阶段进行划分,明确各阶段、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确保项目整体风险可控,实现运营收益覆盖本息。
第五条 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前期发行准备工作,确保批复额度专项债券的发行,推进项目如期建成、合法合规开展运营,实现项目收益。最终确保项目按期还本付息,促进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高效利用,以及县政府债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 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
第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性质、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立项审批等 情况,积极向县发展改革局申报拟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或专项债券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立足利津实际,结合上级申报要求, 根据轻重缓急顺序进行项目筛选,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逐级上报。
第八条 纳入专项债券拟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项目主体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 或国有企业,且项目具有一定收益。
(二)已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启动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 衡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平衡方案)编制工作。
(三)项目已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用地、规划和环 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或备案文件。
(四)资本性支出项目。
(五)符合上级专项债券申报的其他要求。
无收益的纯公益性项目和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的经营性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专项债券不得用于经常性、消耗性项目支出。
第九条 对经研究同意上报的项目,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完成项目平衡方案及项目财务 评估报告初步方案,由县财政局及时纳入全省政府债务管理系 统,并逐级上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须准确、规范编制,主要内容应当包 括:项目基本情况及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债券发行安排、风险管控措施、还款保障措施、信息披露安排,及其他需要 说明的事项等。
第三章 专项债券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编报的项目方案按期开展项目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概算、预算、评审,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公 开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建设。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局将专项债券项目列入县重点项目管理,建立落实领导包靠、要素保障、联审联批、问题分级解决、定期调度、督查督办等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推进项目及时开工、按进度快速推进。
第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专项债券项目 建设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实施安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立完备的竣工验收制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政府投资国 有资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专项债券项目资产经营形成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将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根据资产形式和类别建立资产登 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做到项目资产的精细化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和抵押;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资产 和权益,在债券未偿还完毕前不得转移或划拨。
第五章 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涉及的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施工 单位,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通过实地核验项目进度和财务资料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核查,县审计局负责将专项债券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监督,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拟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专项债券资金实际使用项目与发行公告债券项目要严格对应一致,严禁随意变更专项债券项目,严禁截留、挪用债券资金。在项目存续期内,因项目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项目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统筹做好专项债券资金偿还工作, 确保到期债券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切实维护政府信誉,防止出现债务违约事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如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或者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导致难以继续开展建设工作等情形的,应及时作出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或者存在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等情形的,应及时作出处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存在未在选定银行开立项目相关账户,项目资金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在资金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可能严重影响资金使用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发生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9日。
附件:利政办发〔2020〕6号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津县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利政办发〔2020〕6号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津县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图文解读: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津县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