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522K21505011R-A/2020-329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利政办字〔2020〕12号 成文日期: 2020-05-14
有效性: 失效 主题类型: 综合
规范性文件编号: LJDR–2020–0020002 失效日期: 2025-06-14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津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利政办字〔2020〕12号)-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0-05-14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利津县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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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利津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津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进一步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 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其所属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20 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应诉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应诉案件;

(三)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要 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行政应诉案件;

(四)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 50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应诉案件;

(五)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二审行政应诉案件;

(六)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应诉案件;

(七)发生败诉案件后,再发生的同质行政应诉案件;

(八)信访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应诉案件;

(九)行政机关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应诉案件;

(十)行政公益诉讼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

(十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发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十二)可能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应诉案件;

(十三)人民法院、司法局根据具体案情,认为行政机关正 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应诉案件。

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机关应当按照“谁分管、谁应诉”的原则和有利于 行政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 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本行政机关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应 诉中的作用。

第十条 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制度。行政应 诉机关在收到县司法局发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 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第十一条 涉企业行政诉讼案件涉案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县直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其他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就不能出庭应诉 的原因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依法举证、质证、辩论、陈述,配合人民法 院查明案情。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 活动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应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应当在依法送达有关当事人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自觉履行 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 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推行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县司法局向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由相应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应诉机关应当在收到 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上述法律文书复印件报送县司法局(县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备案,并提交 书面备案报告。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以及案件分析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的,同时 经由县司法局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报制度。县司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台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庭审观摩长效机制。县司法局应当每年选取 1—2 件典型案例,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庭审观摩。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进行庭审观摩。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本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其他 负责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庭审观摩。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其所属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为被告 的行政应诉案件,县司法局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个案跟踪督导。上述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庭应诉的,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提请县政府对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机制。县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依法治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必要时通报县监察委员会: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也未委托相应工作人员 出庭应诉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应诉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文 书的;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拒不按照 规定进行处理的;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4日。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7日印发的《利津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利政办发〔2016〕 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津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津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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