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522K21505011R-A/2020-329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号: | 利政发〔2020〕7 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15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类型: | 综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LJDR–2020–0010003 | 失效日期: | 2023-12-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利津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津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推动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文旅强县”战略目标,根据山东省《大力推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东营市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东文旅发〔2019〕79号)、《东营市“旅游富民”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旅游景区发展。新评定为国家3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50万元;新创建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新创建为省级乡村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0万元。
2.鼓励发展旅游饭店。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省文旅主管部门新评定为主题文化酒店和精品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
3.鼓励示范单位发展。新评定为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山东客栈、省级精品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新创建为省级好客人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和5万元。新创建为省级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和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4.鼓励旅游镇村发展。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强乡镇、精品旅游特色村、乡村旅游精品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镇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乡村旅游集群片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村庄景区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5.鼓励旅游强企发展。新进入全省20强综合性旅游集团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新进入省30强旅行社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3A、4A和5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二、积极培育旅游目的地市场
6.鼓励游客来利津旅游。对在我县至少浏览2个3A级景区,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确认的旅行社接待,且在县内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饭店入住至少1晚的,对外地组团社、本地地接社和旅游饭店予以奖励。
(1)旅游大团队奖励(不再计入游客人数累计团队奖励)。汽车团队。从县外组织招徕旅游汽车团队来我县旅游的,每次游客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5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8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10元进行奖励;每次游客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10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12元进行奖励。自驾车团队。从县外组织招徕自驾车团队来我县旅游的,每次自驾车10台以上20台以下且游客人数30人以上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8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10元进行奖励;每次自驾车20台以上30台以下且游客50人以上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10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12元进行奖励;每次自驾车30台以上且游客80人以上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12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14元进行奖励。入境团队。符合组团条件的旅行社,组织招徕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来我县旅游的,每次游客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15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25元进行奖励;每次游客20人以上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25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35元进行奖励。
(2)游客人数累计团队奖励(适用于未达到旅游大团队奖励最低标准的其他团队)。每年组织接待游客累计300人次以上500人次以下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次5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次7元进行奖励;500人次以上1000人次以下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次7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次9元进行奖励;1000人次以上的,对外地组团社按每人次9元、本地地接社按每人次11元进行奖励。
(3)旅游饭店奖励。每年接待团队游客累计500人次以上1000人次以下的,对星级饭店或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饭店按每人次8元进行奖励;1000人次以上2000人次以下的,对星级饭店或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饭店按每人次10元进行奖励;2000人次以上的,对星级饭店或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饭店按每人次12元进行奖励。
三、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
7.加大宣传营销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制作形象宣传片、人才培训、编制旅游画册和旅游地图,在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我县旅游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8.鼓励旅游企业宣传。对旅游企业当年在省市电视台投旅游品牌宣传广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鼓励旅游企业参展。旅游企业参加省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参展促销活动的,省外、省内、本市分别按每天500元、300元、200元给予补助,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0.3万元。
四、扶持文旅商品研发和文创基地建设
10.鼓励开发、生产特色旅游商品。在国家文旅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在省文旅局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市文旅局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参加国际、全国、全省旅交会获奖的参展企业和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旅游商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项奖励。
11.鼓励新设、新建旅游商品市场。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新开设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12.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和特色文化街区建设。新评定为省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利用老旧房屋或老工业厂房开发文创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新建或改建的特色文化街区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其他
13.县财政每年安排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宣传推介、旅游标准化、旅游商品开发、人才培训以及本意见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性奖励(补助)。
14.以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文旅、农业、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每年申报兑现一次)。
15.本意见中旅游企业,是指县文化和旅游局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认定的融合旅游发展的项目企业。
16.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规经营、依法纳税,如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投诉事件的,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补助)项目的,一经核实,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取消当年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17.如本《实施意见》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全力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扶持意见〉的通知》(利办发〔2019〕5号)不一致的,请参照利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奖励标准执行,其他奖励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18.本意见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1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5日。
附件:利政发〔2020〕7号关于印发《利津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利政发〔2020〕7号关于印发《利津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图文解读:利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津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